「避免報道綁架案」固然是媒體和警方之間的不成文共識,用意是保護肉票安全及避免破壞警方的調查工作和行動。雖然這不全然出於專業倫理的考慮,還包括為了避免破壞和警隊的關係,壞了將來獲得內幕消息的機會,但是鑒於肉票安危,媒體仍應謹慎行事。因此,分析和批評媒體對案件曝光後的報道手法,應考慮個別案例的具體脈絡,而不是用「媒體倫理學」教科書照本宣科、概括不同的案例,畢竟倫理問題經常會成為「兩難」問題,不是非黑即白那麼簡單。
【文/莊迪澎】
新山華教耆老已故郭鶴堯(1916-2012)曾在1980年代兩度遭綁架,第一次發生於1984年,郭老遭綁匪禁錮了66天,期間新山寬柔中學四千師生和華團公開疾呼綁匪放人、中文報章大篇幅報道。綁架案不只曝光,而且還經由輿論施壓,但此案的結局是家屬付出一筆巨額贖金後,郭老安然獲釋。
郭鶴堯在1987年第二次遭綁架,被禁錮了74天。據報道綁匪首腦是同一人,但這次綁匪沒那麼「幸運」,原來警方已經掌握情報和部署,在第74天的清晨攻堅,殲滅了四男一女綁匪(首腦逃逸),救出郭老。多年前,筆者曾聽一位當地報社主管說,郭老第二次遭綁架當天,報界就已獲悉此事,但因顧及肉票的安全而配合警方的要求,沒有報道此事。
2015年10月9日,媒體報道警方證實五天前在士姑來發現的棄屍,是在9月28日遭人擄走、年僅22歲、出入以奥迪名車代步的爭議性IBS外匯投資「操盤手」張子康;他遭人擄走後,曾求助朋友籌集五萬令吉贖金。筆者在幾家中文報章的網站檢索,都發現在10月9日這則張子康遭綁架和撕票的新聞之前,並無他遭擄綁的相關報道。除了張子康命案,過去我們從媒體得知的一些命案,往往也是在綁匪被捕、肉票獲釋或肉票遭撕票過後,經由警方召開記者會匯報案情才曝光。
郭鶴堯兩次遭綁架和張子康命案,時隔30年,三宗案件的結局不一樣,媒體所發揮的作用也不同——兩次郭鶴堯綁架案,第一次媒體高調報道,第二次媒體不報道,肉票都沒有因此遇害;張子康案媒體沒有報道,肉票卻遇害了。如此看來,在這三宗綁架案裡,媒體是否報道並非影響綁匪是否撕票的因素。
(照片來源/International Business Times/Getty)
新聞媒體如何報道綁架案
反之,這三宗綁架案的以下特點不同,可能要比媒體是否報道更加影響綁匪的行為決定:
一、肉票的社會地位懸殊,引起社會關切和警方重視的程度不同,肉票可以給付贖金的能力也大不同。據報道引述郭老說法,綁匪善待他,還每天為他提供英文報和中文報各兩份,第一次被綁架,綁匪釋放他時還說:「既然華人社會這麼的需要你,我們就放你回去吧!」
二、案件的性質不同。郭鶴堯兩次遭綁架,綁匪的動機看來是單純的「求財」;張子康則從事有爭議性的IBS外匯投資計劃,而且據媒體報道,死者遭人擄走前,曾有四至五人到他家門大吵大鬧,案情可能比綁架求財複雜,這點還有待警方說明。
「避免報道綁架案」固然是媒體和警方之間的不成文共識,用意是保護肉票安全及避免破壞警方的調查工作和行動。然而,從前述三宗綁架案可見,媒體不報道只是以策安全的做法,它和綁匪是否撕票並無必然關係。倘若不是單純的求財綁架,而是因錢財糾紛而引起的綁架,事主和綁匪相識,匪徒擄人後殺害事主似乎是可預見的結局,與案件是否曝光無關;例如10月9日新山也發生一對印裔夫婦疑因金字塔傳銷案糾紛而遭人擄走,然後演變成為妻者遭刺死、為夫者僥倖逃脫的結局。
無獨有偶,10月9日上午,雪州加影錫米山發生李姓五歲男童在母親身旁遭兩名佯裝問路的匪徒擄走的案件,就在媒體和網民通過臉書協尋時,一名德士司機在傍晚時分將男童送回家,而根據德士司機的說法,有人在路邊截停他,付錢和提供地址,讓他送男童回家。看似就要告一段落的案件,突然峰迴路轉,警方第二天宣佈破案,竟然是一宗勒索30萬令吉的綁架案。尤其諷刺的是,警方逮捕四名嫌犯,其中一人正是那位德士司機,演變成前一天媒體和網民才猛讚的「好人」頓時成了「壞人」的荒謬情節,以致媒體急著肯定德士司機的好人角色和網民用臉書轉發協尋消息的做法遭受非議。
(照片來源/The Straits Times/The Star/Asia News Nerwork)
當情境倫理被課堂教條綁架
面對類似情節,傳播學系講師按照「媒體倫理學」教科書照本宣科,非議媒體和網民罔顧肉票安全云云,可能是「政治正確」的分析,卻未必中肯——《光華日報》在事發翌日刊出兩位大學傳播系講師的見解,即為一例。媒體倫理固然重要,卻不能教條式應用、不考量不同個案的情節差異。
媒體輕易判定誰是「好人」、誰是「壞人」的做法,以及為了搶快而疏於查證,確實可議;網民平時動輒轉發未經查證的人身攻擊貼文、傳言/謠言,亦應批評。然而,要以媒體倫理的角度和上述現象來概括批評媒體報道加影擄童案事發經過及網民用臉書協尋的做法,不見得公允;反之,應該考慮以下三個具體情境:
一、與一般可能沒有(或極少)目擊者的綁架案不同的是,李姓男童是在幼稚園門外遭擄走,對面建築物的閉路電視拍下了案發過程,男童的母親也一路哭著追匪車,直到菜市場附近被甩脫後崩潰,並驚動民眾追逐匪車。此時,案件曝光和廣為人知已是毋庸置疑之事,涉案首腦是當地人,肯定知道案件已曝光,他會如何改變後續行動,與媒體是否報道和網民是否協尋的關聯性就大為減弱了。
二、李姓男童遭擄走後,其父母已自行在臉書要求網民協尋。在一般情況下,如果家屬希望保密,媒體卻不理會家屬意願和肉票安危而發佈消息,確實可議;但是當李姓男童的父母在臉書要求協尋,媒體和網民理解為他們希望借助公眾力量,因而跟進報道和轉發,實乃合理的判斷和反應。
三、李姓男童的家長公開請求協尋時,估計應是還不知道孩子是遭綁架勒索,他們爭取在黃金救援時間協尋的應對手法也是可以理解的合理反應,畢竟今年較早時幾次傳出小學生在學校險遭擄走的事件,以及晚近幾年亦時有兒童遭拐帶、性侵甚至殺害的憾事,例如2014年5月29日曾發生兩歲半女童在吉隆坡「大家購物中心」(Kota Raya)遭擄走和割頭殘殺的命案。還有,別忘了,馬來西亞也是人口販賣活動猖獗的國家——2014年美國國務院《國際人口販運問題報告》就把馬來西亞的評級調至最低的「第三級國家」,與津巴布韋、朝鮮及沙地阿拉伯同級。
這麼說,是不是主張媒體獲悉綁架案時,應如實報道?不是。雖然媒體遵守不報道綁架案的共識,不全然是出於專業倫理的考慮,還包括為了避免破壞和警隊的關係,壞了將來獲得內幕消息的機會,但是鑒於肉票安危,媒體仍應謹慎行事。本文旨在提醒,分析和批評媒體對案件曝光後的報道手法,應考慮個別案例的具體脈絡,而不是用一套泛論概括不同的案例,畢竟倫理問題經常會成為「兩難」(dilemma)問題,不是非黑即白那麼簡單。
![]() 莊迪澎 |
傳播「學/術」兩棲,長期觀察支配媒體業的政經因素、主張推廣媒體教育是新聞自由運動的重要工作。先後擔任馬來西亞新紀元學院媒體研究系創系主任、已停刊的《獨立新聞在線》創刊總編輯。2010年起自資架設《馬來西亞媒體識讀資源網》,彙整和分享本地媒體研究文獻,以利提升媒體識讀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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